各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为贯彻《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大力加强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工作的意见》(十教字[201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推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及农村教师进城学习(以下简称“双向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以促进城乡教育共同、协调、均衡发展为宗旨,遵循“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过程,提高实效”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建立规范长效的“双向交流”工作制度,以城市带动农村,以优质带动薄弱,提高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2、总体要求
1、统筹规划。实施城乡教师“双向交流”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长期而重要工作,也是教师培养培训的一项系统工程。为保证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教师管理股牵头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督查。
2、建立基地。为加强教师交流,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县教育局确定城关镇初级中学、马安中学、县实验小学、城关镇春桥小学、城关镇幼儿园等5所学校为县级“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跟岗学习基地”和“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长(园长)挂职培训基地”,重点安排接受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师、校长(幼儿园园长)跟岗挂职学习。
3、形成制度。从2011年秋季开始,县教育局每年根据县直学校教师个人申请安排申请教师到农村定期支教一年,同时,安排50名左右的农村教师和初中、小学学校长到“基地学校”跟岗挂职学习。
二、范围对象和条件
1、范围对象
城乡教师“双向交流”的范围对象是在编在职在岗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2、交流条件
(1)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
(2)中学和小学教师分别具有本、专科学历。
(3)跟岗挂职学习的教师和校长应有5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
(4)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教学工作。
三、主要形式和任务
1、定期支教
城镇教师定期一年下乡支教(简称“定期支教”)。重点安排无农村乡镇工作经历的中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服务期为一年。其主要任务是承担班级授课任务,同时参与指导学科教学研究。
2、送教下乡
组织全县或以上骨干教师到农村巡回讲学(简称“送教下乡”)。其主要任务是开展“五个一”送教服务:即带去一节优质示范课;深入课堂听课后进行一次课堂问题会诊;作一次专题讲座;与老师进行一次对话交流,并指导集体备课;带去一份最新的课改信息资料。骨干教师送教下乡一学年累计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兼职走教
城镇教师在校兼职走教(简称“兼职走教”)。重点针对邻近乡村学校学科教师的紧缺问题,安排城镇教师不脱离原工作岗位走教,帮助乡村学校开全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其主要任务是承担有关学科班级授课任务,每周走教不少于2课时,一学年累计不少60课时。
4、跟岗学习
农村骨干教师进城到优质学校跟岗学习(简称“跟岗学习”)。每年计划培训30人左右,时间为1-3周。其主要任务是以“副班主任”身份参与班级管理并组织班级活动,参与学校教学研究。同时完成上汇报课、听课、集体备课等任务。
5、挂职培训
(1)农村优秀校长进城到优质学校挂职学习(简称“挂职培训”)。每年计划培训20人左右,时间为1—3周。其主要任务以“校长助理”的身份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和活动,参加学校日常管理活动;学习挂职学校教育教学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学习观摩课堂教学并参与教研活动等。
(2)农村优秀青年教师进城到局机关、局属二级单位及城关学校挂职锻炼,具体选派条件、指标下达以及相关政策与要求见西教发〔2010〕24号《郧西县教育局关于在全县教育系统实行干部上挂锻炼制度的通知》。
四、组织实施及考核管理
1、组织实施
市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名额计划由市教育局下达,县教育局负责指标分解,各中心学校及县直学校、幼儿园负责落实。县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名额计划由县教育局下达,各中心学校及基地学校负责实施,双向单位要作好协调,基地学校每年将实施情况向县教育局写出专题报告。
2、考核管理
(1)“双向交流”的教师接受派出学校和接受单位的双重管理,以接受单位管理为主。要严格考勤制度,对于请假超过7天的,必须报教育局审批。未经县教育局教师管理股批准,不得擅自更换交流人员及学校。派出学校要定期到接受单位看望交流教师,并通过师生座谈、个别访谈、组织反馈等形式,加强对“双向交流”人员的管理。
(2)乡镇中心学校负责城镇教师支教工作情况的考核(含市职教师支教),“基地学校”负责农村教师、校长跟岗挂职情况的考核。要如实记载“双向交流”人员的师德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并将考核等次结果记入《十堰市城乡教师“双向交流”人员考核表》(附件),经接受单位(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存入本人档案。
(3)支教(包括定期支教、送教下乡和兼职走教三种形式)期满且完成工作任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教育局颁发《支教合格证书》。
五、优惠政策及激励措施
1、政策待遇
(1)参加城乡“双向交流”的人员在交流期内,人事关系和在原单位的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和发放渠道不变。
(2)派出学校据实报销支教人员的往返交通费,发放下乡支教生活补贴,其标准按有关规定补助。跟岗学习教师及挂职锻炼校长,进城学习期间的住宿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由派出单位负责解决。
(3)“双向交流”教师交流期满,经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在参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专业职务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支教工作中表现优秀、愿意调入农村学校工作或服务期满继续支教三年以上的教师,可以低职高聘或优先评聘职称。
2、杠杆机制
(1)城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晋升中级和高级教师职务,必须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2)从2011年秋季起,实行“支教合格证书”制度。《支教合格证书》作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没有乡村任教经历且年龄男50周岁、45女周岁以下教师晋升中级和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和证件。
3、奖惩机制
(1)县教育局适时组织对基地培训培养情况和被支教单位进行检查,并对“双向交流”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2)对在“双向交流”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定期支教”的教师延长支教年限,“跟岗学习”和“挂职培训”的人员食宿费和交通费不予报销,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原任教学校予以辞聘。
(3)对不服从支教安排、拒不支教者,不得评聘和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十堰市城乡教师“双向交流”人员考核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教师 双向交流 意见
报送: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郧西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9月7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十堰市城乡教师“双向交流”人员考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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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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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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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 |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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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交流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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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交流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双向交流形式 |
(支教、走教、送教、跟岗、挂职) |
完成课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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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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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学校考核意见 |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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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中心学校考核意见 |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教育主管部门考核意见 |
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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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三份:县教育局教师管股、乡镇中心学校、学校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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